第四十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
《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一次违章涉及二人以上的,根据各人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违章三个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章驾驶员受警告、吊扣驾驶证处罚的,须在其驾驶证副证记录栏内记载,同时通知其原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所在单位。 学习驾驶员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应延长其学习期,且延长期间应等于吊扣期间。
第四十九条 对驾驶员违章一时处理不了,须扣留驾驶证、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开具暂扣凭证。
第五十条 机动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对机动车驾驶员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不按指定时间、路线试车的;
(二) 暂扣凭证逾期继续驾驶车辆的;
(三) 小型拖拉机改轮调速的。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客车载人超过规定的;
(二) 机动车驾驶室超座的。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五元:
(一) 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二) 赤足、赤膊、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
第五十四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 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二) 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三) 无驾驶证的人开车的。
第五十五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三到五元或者警告:
(一) 无号牌、行驶证行驶的;
(二) 不安装车闸或车闸失效的仍在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