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道路养护用料,须堆放在备料台上;没有备料台的,可以堆放在路旁或路肩。严禁在桥头、窄路、急弯处堆放以及在道路两侧对称堆放。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道路工程时,应把路面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隔离带等)和地下各种管线建设统筹规划,同步进行。
第四十一条 道路两侧种植的行道树、绿篱、花木和设置的广告牌、电杆等,以及横跨道路的管线、横幅等,必须符合国家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有关安全行车视距的要求和净空高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人行道供行人步行,不准骑自行车、三轮车、推板车;不准有停放车辆、堆物、摆摊设点、搭棚盖房、晾晒衣物等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在道路附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以外以及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一百米以外开山、采石、爆破、伐木或进行其它可能危及交通安全的活动时,应事先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施工单位须采取安全措施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四十四条 市区公共停车场和临进停车点的设置,由建设部门统一规划,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由公安、建设、交通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设置。
第四十五条 道路检查站统一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规划和设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确需上路进行检查的,可申请联合参加。没有公安检查站的地区,有关部门如需要设置检查站,必须经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公安检查站工作人员须凭检查证检查车辆,检查证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交通部门稽征检查站的设置、上路检查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安、交通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交通安全及稽查征费工作。
第九章 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
《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先依照
《条例》的规定处罚,
《条例》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