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必须服从渡口和路政管理人员的调度和指挥,遵守渡口管理规章。
第三十四条 在未设置停车场的商店、餐厅、影剧院、娱乐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车辆时,须选择路外地点停放,不准占用行车道,妨碍交通。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准两车并列;机动车不准在狭窄街道上和公路两侧三十米内相对停车。 各单位的通勤车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的站点停车。
第三十五条 非机动车行驶规定:
(一)非机动车因车道内受阻须借机动车道行驶时,必须事先了望,注意安全,不准在机动车临近时借道;
(二)城市市区和县城主要街道上骑自行车只准带学龄前儿童一名,带三岁以下儿童的,须设置座椅;
(三)推自行车或推、拉人力车时,须紧靠道路右边,不准在道路上停留围观或闲谈;
(四) 三辆以上人力车在街道上行驶时,前后车间隔应保持五米以上,以免妨碍交通;
(五)自行车、人力车、三轮车和畜力车等均不得在车行道逆行,不得在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不准在妨碍交通的道路上学骑自行车、三轮车。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三十六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道路上玩耍、打闹、躺卧、多人并行、停留聚众围观或有其它妨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行为,不准在人行天桥上坐卧或叫卖;
(二)行人必须从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借道通行时,应注意避让过往车辆,不准从障碍物后突然窜出;
(三)醉酒的人和精神病患者在道路上行走时,须有人陪同看护。
第三十七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站立脚踏板、攀吊客车车窗、车门或乘坐在驾驶室和车厢以外的其它部位上;
(二)行车中不准与驾驶员谈笑、催驾驶员赶路或有其它影响驾驶员操作的行为;
(三)不准向车外抛物;
(四)乘坐停靠在道路上的货运车辆的人员,不准从车厢左侧上、下车。
第八章 道路
第三十八条 道路及其设施(桥梁、洞口、涵洞等)必须符合公路工程规定的技术标准。如有损坏,影响交通安全时,道路养护部门应尽快修复,一时难以修复的,要采取应急措施并设立标记,保障安全畅通。 严禁移动、损坏道路上的各种交通标志、交通设施和公共汽车站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