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客运机动车车厢内不准客货混装。放置乘车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不得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货运机动车(限二吨以上)在城镇装运货物时,随车携带的装卸工不得超过五人,其载物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拦板并留有安全乘座位置。 货运汽车因特殊情况进行客运,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车厢必须安装安全装置,并应由具有三万公里或连续二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
第二十九条 摩托车驾驶员座前不准载人,座后乘车人不准侧座。 各种类型的农用运输车、三轮车不准载人。 非机动车不准两台以上车辆共载一物。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三十条 在划有虚线而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道路右侧靠中主虚线行驶,非机动车靠道路右边行驶,机动车在不妨碍对面来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允许跨越中心虚线超车、左转弯或绕过本车道内的障碍,但在跨越中心虚线和返回本车道时,须按规定使用转向灯。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速度的规定:
(一)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上各类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三十公里;
(二)货运汽车经批准装运超长、超宽、超高之物品或附载有押运、装卸人员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四十公里,拖拉机遇有上述情形时不准超过二十公里;
(三)机动车在通过无交通信号或无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三十公里,农用运输车、轻便摩托车和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轮式专用机械车、电瓶车、小型拖拉机和手把式三轮机动车不准超过十公里;
(四)遇有
《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的各种情形之一时,轮式专用机械车、电瓶车、小型拖拉机和手把式三轮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十公里,农用运输车、轻便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行经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不准用从路口外边绕行的方式左转弯,也不准用右转弯绕行的方法直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