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
(1997年8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八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
《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机动车,除含
《条例》第
三条(一)项规定的各种车辆外,还包括各种农用运输车。
第四条 公安机关可在必要时制定车辆、行人临进通行规定。 遇到
《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我省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六条 机关、团体、军队、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必须经 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
《条例》和本办法。全体公民都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义务。
第七条 凡有机动车的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负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职责,有教育考查驾驶员、监督车辆安全运行的责任。 对私有机动车,车主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承担前款规定的责任。
第八条 凡有十辆以上机动车或十五名以上机动车驾驶员的单位,必须建立驾驶员安全学习小组,车辆少的单位必须联合组成;个体户车辆以街道、乡、镇(或自然村)为单位成立驾驶员安全学习小组。 各有机动车单位都应设专职或兼职车管干部或安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