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建账管理工作。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业户,其应纳地方税的征收方式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对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费用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地税部门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同等规模的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规范并加强定额管理。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经县以上地税部门批准可以不建账或暂缓建账,但应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登记簿等,地税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定额核定可分为每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具体核定期限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实际经营额超过核定定额20%以上,应及时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补税,地税部门应及时调整定额。
(四)加强发票管理,坚持以票管税。加强发票管理是掌握个体私营业户经营收入情况,推进建账工作的有效措施,各地可逐步推广剪贴式发票和定额发票等多种管理形式,有效地控制营业额,通过供票时控、开票时征、验票时核,使发票管理与查账征收有机地结合起来,达到以票管税的目的。
(五)要按照征管改革的要求,改进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办法。所有个体户、私营企业,无论是查账征收户或定期定额户都必须依法按月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资料,主动上门纳税。地税部门要通过集中公开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前、税中、税后全方位服务,方便其申报纳税。对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超过定额20%未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查出按偷税论处。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9月底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对本地实际情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有关建账制度和办法;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账的意义和作用;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建账建制业务培训,为全面开展查账征收做好充分准备。
(二)试点阶段:从10月1日起省、市、县三级都要选择确定各自的建账试点单位,并尽快组织实施,探索和积累经验,做到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
(三)全面推进阶段: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业户普遍实行查账征收、创造条件、总结经营、扩大建账面,最终实现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