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
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135号 1997年8月28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批转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建账建制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为指针,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依据,以推行个体私营经济查账征收工作为重点,坚持依法治税,堵塞税收漏洞,保护合法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尽快建立科学严密的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体系。推行个体私营经济查账征收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稳妥的原则。查账征收是一项面广量大,情况复杂的工作,为此,态度要积极,措施要得力,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同时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积极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所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重点行业是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重点,必须牢牢抓住,务求取得成效。
(三)区别对待的原则。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生产经营规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在建账中,要区别不同的业户,分别按照规定建立复式账或简易账;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仍可采取定期定额等征收方式。
二、实施内容
(一)按照规定建账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我省具体确定为:对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上的个体户和所有私营企业、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应设置复式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万元至2万元的个体户应设置简易账簿,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应建账户必须领购统一格式的账簿、凭证,设立账户、启用账簿时应事先报送主管地税部门审验盖章。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办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设计、印制和管理。应建账户可自行按规定建账,也可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代办有关建账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