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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预备制度的职业技能培训,其培训内容应包括四个部分:即基本素质知识、职业知识、专业知识与技能、社会实践。其中,基本素质知识、职业知识由市劳动局确定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及使用教材;专业知识与技能由培训学校参考培训专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应知应会内容自行确定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及使用教材;社会实践由培训学校按照专业(工种)培训的需要,组织学员到有关企业试工、实习。基本素质知识、职业知识两部分内容的培训时间不少于总培训期限的1/3,专业知识与技能、社会实践两部分内容的培训时间应占总培训期限的2/3左右(具体培训内容及要求另文下达)。
  四、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与高等职业教育自学考试接轨的培训由高等院校和技工学校共同承担,由市教委、市劳动局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和学校办学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由技工学校、区县职业技术学校和其他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具备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承担。上述培训机构向区、县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区县劳动局审核并综合平衡后确定,(民办培训机构今年暂不予以确定),根据今年劳动预备人员预测情况,各区县培训机构暂各确定5所左右。
  五、招生:
  1.被确定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培训机构,按照市劳动局统一下达的表格,分别填写招生计划,按规定时间报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经区、县劳动局确定的培训机构,其招生计划由区、县劳动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2.市劳动局对招生计划进行审核后,统一编制招生简章,并向社会公布。
  3.准备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按照招生简章公布的时间、地点,持本人户口或身份证、毕业证书及中考或高考成绩,登记入学。(参加职业技能与高等职业教育自学考试接轨培训的高中毕业生,其高考成绩需符合规定的分数条件)。
  4.未按计划招满学生的学校或专业,根据情况,由市、区县劳动局分别对计划进行调剂。
  5.往届初、高中落榜生,由培训机构对其进行一定的文化基础考核后,可予录取。
  6.未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学生,不予录取。
  六、时间安排:
  1.确定培训机构,上报招生计划(8月15日前);
  2.公布招生简章(8月31日前);
  3.组织报名(9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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