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用人规范。用人单位招用我市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招用其它技术工种或从事非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也应从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中选择。
四、组织领导
(一)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预备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预备制度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项工作。
市劳动局成立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劳动局局领导及有关处室(职业技能开发处、就业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参加,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并积极争取市有关部门的支持,研究制定有关政策,保证劳动预备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市劳动局统一要求,落实劳动预备制度有关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劳动预备人员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协调、指导,以及对劳动预备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就业服务等工作。
区、县劳动局应把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纳入劳动工作整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好劳动力需求预测和新生劳动力资源调查;积极争取区、县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开发集团的作用,建立以职业技能开发机构为主,就业服务和其它有关机构积极参与的协调工作机制,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五、资金来源
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所需资金根据政府支持、用人单位有偿使用和个人交费上学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措。
(一)市劳动局从就业训练经费中对参加培训的劳动预备人员和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或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培训机构可按技工学校学生收费标准或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有关规定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
(三)培训机构承担用人单位委托培训的,可向用人单位收取委托培训费,此项费用可在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劳动预备制度是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是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一项基本建设。同时,它又是涉及培训和就业、管理和服务的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和培训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通力协作,积极做好各项工作,推动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
1997年北京市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