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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2.培训期限与培训类型。劳动预备人员参加培训,应具备培训专业(工种)所要求的基本身体条件,原则上免试入学;根据劳动预备人员的文化水平和所学专业(工种)技术复杂程度,培训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
  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结合劳动预备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个人培训要求,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职业技能培训,初、高中毕业生均可参加。参加该类培训的初中毕业生第二年可参加技工学校职业能力测试入学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二是职业技能与高等职业教育自学考试接轨的培训,主要在高中毕业生中进行。
  3.培训内容。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以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及职业指导为主,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学员法制观念、职业道德观念和择业观念。
  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减少培训的盲目性;要按照不同培训类型的要求完成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职业教育的特点,注重学员的技能培养。
  4.培训形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采取全日制或半日制形式,培训过程中,可采取“双轨制”,即在培训机构学习理论知识,在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
  (二)毕(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
  劳动预备人员培训结束时,均应进行考核或资格认定。
  1.培训期满的劳动预备人员,由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的考核,并对其思想品德、劳动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定,合格者颁发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并加盖“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合格”印章。
  2.凡参加技术等级培训的劳动预备人员,按其参加培训的等级均可参加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劳动部统一印制的相应等级的《技术等级证书》。
  3.通过了技工学校职业能力测试入学考试的劳动预备人员,可取得技工学校学籍,完成技工学校规定学业后,颁发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技工学校毕业证书》;通过了所学专业高等自学考试课程的劳动预备人员,可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等自学考试证书。
  (三)职业介绍与就业管理。
  1.就业准入。劳动预备人员经培训掌握必备的知识、技术和能力,并取得相应的培训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
  2.职业介绍。对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人员,由市、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输入劳动力资源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专项管理,为他们提供就业政策、就业程序等方面的咨询和职业需求信息、求职方法等方面的服务,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由劳动部门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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