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劳培发[1997]138号 1997年7月23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教育处、劳动处,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缓解就业压力,提高劳动者素质,落实《
劳动法》和《
职业教育法》中对劳动者就业前必须经过培训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劳动部《
关于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43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从1997年起,在北京市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目的、意义和任务
(一)建立劳动预备制度是贯彻落实《
劳动法》和《
职业教育法》的重要举措。通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质量,合理地利用人力资源,使“先培训、后就业”原则制度化。同时,通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延长新生劳动力进入就业岗位的时间,缓解就业压力,培育和建立适应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新的调控机制。
(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任务是将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组织起来,在其就业前进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经过考试或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为参与竞争就业做好准备,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实现就业。
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劳动预备人员):
(一)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二)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三、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与就业管理等三个方面。
(一)职业培训。
1.培训机构。凡我市技工学校、区县职业技术学校和其他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具备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承担劳动预备人员的培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