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7月25日 晋政发[1997]77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步伐,改变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全省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和财政部制定的《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地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从省级地方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0%。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省级有关部门收取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省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
2.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级有关部门收取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和重点工程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补偿费。
(二)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从地市县级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地市县级有关部门收取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2.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地市县级有关部门收取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
3.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防洪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纳入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建设。重点防洪城市名单另文下发。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设施的治理、维护和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省级划转建立的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的维护和建设;省内主要河流防汛抗洪设施维护和水毁工程修复;主要河道清淤除障、河流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