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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播电视业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省广播电视业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1997年8月11日)

  一、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各类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站)、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和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教育电视台(站),统一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广播电视转播台(站)以及在广播电视网上乱开前端,播放节目,凡已开办的,一律撤销。
  广播电视系统需要设台而又具备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允许外资办台或与外资合作办台,严禁出租、出让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播出时段。
  二、地区(州)所在地的县市以及市辖区不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区分市辖区承担着只管城市或既管城市又管农村和远郊区的不同情况,合理调整播出机构,确保党委、政府宣传工作的需要,确保广播与电视、城市与农村的共同繁荣与发展。
  三、同一县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要合并为一座广播电视台,主要转播中央和省的广播电视节目,可开办一套广播节目和一套电视节目,自办少量当地新闻和专题节目,只能播出从广播电影电视部规定渠道购买、取得的影视文艺节目。
  县台可以用无线和有线两种技术手段覆盖和传输节目,以扩大覆盖率。
  四、地级、县级广播电视局要认真履行好行政管理、新闻宣传、事业建设三项职能,严格实行局管台的管理体制。
  五、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站的建设和管理。乡镇站应按规定转播好上级台站节目和办好广播节目,电视差转台、转播台不得擅自插播自办节目,严禁收转境外节目。
  各地要切实解决好乡镇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的日常经费,坚决杜绝以点歌、点播录像等为手段进行创收,对于屡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乡镇广播站、有线电视站(含网络)、电视差转台和转播台承包给私人经营管理。
  六、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现有教育电视台进行检查评估,不具备条件的要予以撤销,或改为转播台。
  县广播电视台应在有线电视系统中留有一个单独频道完整转播中国教育电视台的节目。今后不再批建县级教育电视台或教育电视收转站,已经省教委批准并经评估合格的县级教育电视台,要与县广播电视台合并,在其有线电视系统中开办教育节目频道。
  教育电视台或教育频道不得播出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教育电视收转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已开办的应一律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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