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征收和实行投资许可证登记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和实行投资许可证登记制度的规定》,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合肥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和实行投资许可证登记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投资方向,优化投资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合肥地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纳税,并按本规定办理投资许可证。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市、县地税局负责征收,投资许可证由市计委统一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税率的确定和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合肥地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一)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程序办理立项、验资、统计登记等手续后,向计划部门申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批准后30天内,到市地税部门核定税率(省批项目到省地税局办理),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手续,市地税部门应在10天以内办好核定税率等续;
(三)旅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规定的期限和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到银行预缴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五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经税务机关预征后,年度终了时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结算,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投资的财务决算数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凡在合肥地区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中央、省批准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不论其资金来源、经济类型、建设性质,均须持纳税或零税率凭证和统计部门有关凭证到市计委登记,领取投资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有关核定税率通知到市计委领取投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