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二)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三) 经社会团体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 其他依法成立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第六条所列各类组织机构应自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市技术监督部门申办组织机构代码,申领代码证书;本办法实施前已成立的组织机构尚未申领代码证书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市技术监督局申领代码证书。
第八条 申办单位应向市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批准成立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市技术监督部门对申办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七天内颁发代码证书。
第九条 组织机构代码包括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赋予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代码为非法人代码。
第三章 代码的管理
第十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应从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有关证明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市技术监督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七天内核准变更情况,并换发代码证书。
第十一条 代码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组织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代码证书正、副本和有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参加年审。
第十二条 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代码证书不得涂改、转借。
遗失或毁损代码证书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补办代码证书。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其主要责任人或其主管单位应自终止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市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到各组织机构检查代码标识制度落实情况,督促组织机构申办代码,查验代码证书,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代码证书。
第四章 代码的应用
第六条 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的推广应用工作,扩大代码应用范围和应用深度,为我市经济建设提供信息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