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1日)废止(原因:已不适用,执行《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黄龙云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促进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实现政府部门宏观管理和各单位业务管理的自动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赋予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其载体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三条 在我市范围内申办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技术监督局是我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组织机构代码的赋予、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并对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工商、财政、税务、计划、统计、劳动、人事、民政、公安、银行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代码的办理
第六条 下列组织机构必须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