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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试行办法[失效]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新建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经市房地局批准后,应持同意售后包租的批准文件及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提交的文件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
  六、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与买受人同时签订“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应明确该外销商品房当时的实际市场价格,售后包租的价格折减金额,包租年限以及售后包租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1.售后包租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房屋的用途;
  4.包租年限;
  5.房屋当时的实际市场价格、包租期间的租金回报或价格折减金额;
  6.房屋修缮责任;
  7.房屋出租及转租的约定;
  8.违约责任;
  9.争议的解决方式;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合同》在使用前应送交由市房地局委托的上海市公证处审定。
  七、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售后包租合同签订后,应一并向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在经公证后的十五日内,双方当事人应把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审核和变更登记手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自核发房地产权证之日起的5日内,书面通知该售后包租外销商品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八、在包租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以代理出租的方式出租该商品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经买受人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售后包租的商品房再转包租。
  九、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包租期间,享有并承担售后包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其代理买受人在包租期内签订的该商品房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但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承租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包租期内,售后包租的外销商品房出租,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规定,代理买受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经买受人的书面同意,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售后包租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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