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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代办会议项目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代办
会议项目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74号 1997年8月13日)


  据反映本市企事业单位在经营业务中有代办会务服务项目,其内容主要是为与会者提供代办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考虑到其经营行为中具有代理服务性质,经研究,从1997年1月1日起对该代办会务收入给予扣除代办住宿费、餐费(凭付款发票)后的余额为依据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以前年度未纳税的代理会务收入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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