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我省城市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第一阶段,到2000年,城市化水平提高到40%,重点建设武汉和各大中城市的道路、交通、供水用:水、垃圾处理等和环境有关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骨干项目,改变城市“脏、乱、差、挤”的状况,城市环境质量有明显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有明显改善。武汉和各大中城市都要成为经得起检查的文明卫生城市。第二阶段,到2010年;城市水平达到45%,武汉和各大中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接近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建成一批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管理有序、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武汉要建成为国际一流城市。
二、加强城市规划,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管理职能
6、城市规划反映城市建设的整体、长远利益,是保证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人要认真抓好城市规划,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中的龙头作用。
7、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都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城市辖区内的各类开发区规划和建设都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要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要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重点加强对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加强城市规划的审批,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充分挖掘现有潜力,尽可能利用非耕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使用条件作为基本依据。
8、做好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修编和审批工作。抓紧做好武汉特大城市和黄石、襄樊、荆州、宜昌、十堰等大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修订工作,完善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须严格执行。城市政府、县级政府在向上级政府报请审批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在上报审批或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商请同级计划、土地管理部门对城市人口规模、用地规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一并上报。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好分区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尤其要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保证城市规划编制的经费,将其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