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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重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政策的通知

  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簿(户口注销的原因必须是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本人身份证。本人不能亲自前来提取的,需提供经本人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件。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户口簿、提取人合法继承身份的证明和身份证、遗赠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6.偿还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本息的,应在签订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由贷款银行每年一次进行划账处理。职工本人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三、职工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条件
  职工只有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非同户的直系血亲(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如自己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必须征得他们的书面同意,并同时提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方式
  除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2、3、4、5规定可以提取现金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必须用转账方式,并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总额(费用)。同时,若职工凭住房买卖合同(住房预售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在住房买卖合同(住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内提出;住房买卖合同(住房预售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期的,应在住房买卖合同(住房预售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五、职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情况
  1.职工购买住房使用权,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诸如,动迁安置过程中支付的超面积部分的费用、单位住房分配过程中支付的所谓的建房费用、公有住房交换过程中支付的差价费用等,都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予以支付;
  2.职工没有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如果职工只是待退休,没有正式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或者职工已辞职,被单位辞退、开除,没有重新就业而又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3.职工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然丧失劳动能力,但没有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如果职工只是因病下岗,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只是生病而需支付大量的医药费等等,都不能提取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4.职工没有迁移户口,或者未到境外定居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如果职工到外省市工作,户口仍在上海,或者因违法犯罪,户口被注销的,或者出境旅游、留学没有定居的,均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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