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重申职工
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政策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7)第55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规定,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办理离休、退休手续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6.偿还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本息时。
二、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除应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购买自住住房,需提供业已生效的住房买卖合同(住房预售合同)或者动拆迁产权房安置协议书;
建造自住住房,需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区、县建管部门同意建造的批复、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执照、施工合同等;属于合作建房形式的,应提供合作建房合同(协议书);
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区、县建管部门同意翻建的批复、建设用地许可证、原房地产权证、施工执照、施工合同等;
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原房地产权证,区、县房管部门关于房屋应该大修的有关证明,业主委员会关于大修的决议,大修费用的分摊结算报告等。
2.离、退休职工应提供本人的离、退休证、身份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需提供市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