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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租试行办法[失效]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市、区、县的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合格证;
  (六)与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及工程进度计划;
  (七)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或意见;
  (八)房屋使用公约,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九)外销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土地分摊面积明细表;
  (十)经市房地局委托上海市公证处审定的预租协议文本。其中,已批准预售的外销商品房申请预租,则只需附交上述(五)、(十)及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外销商品房预租申请,市房地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凡符合预租条件的,发给准予预租的批文并抄告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凡不符合预租条件的,则在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
  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外销商品房预租批准后,方可进行外销商品房的预租广告宣传和预租。
  预租外销商品房的广告必须载明外销商品房的预租批准文号。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买受人预租外销商品房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预租协议》。
  预租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预租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三)房地产的规划使用性质;
  (四)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五)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六)房屋的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
  (七)预租房屋的交付使用日期;
  (八)预付款金额及支付期限及其使用;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预租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拟订的预租协议在使用前应送交由市房地局委托的上海市公证处审定。
  九、《预租协议》签订后的十五日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买受人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租协议》登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的五日内,办妥登记手续并书面通知该预租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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