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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租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租试行办法
(沪房地交[1997]第879号 1997年10月1日)


  为了活跃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促进商品房的流通,现就外销商品房预租管理提出以下试行办法:
  一、商品房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前,与承租预约人签订商品房租赁预约协议,并向承租预约人收取一定数额的预收款的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建造的外销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需要预租的,都应当事先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提出预租申请,取得同意预租的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建造的外销商品房一律不得开展预租。
  三、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了预租批准后,该外销商品房中已预售,且预售合同已经登记备案的外销商品房的买受人也可将其购买的外销商品房预租。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外销商品房预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二)取得外销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预租的外销商品房主体结构完工,已经市或区、县的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
  (四)已经确定外销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或意见;
  (五)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外销商品房预租,除应向市房地局提交书面的申请报告外,还应当附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三)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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