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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业娱乐业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时,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调整定额、重新定额及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歇)业时,应在停(歇)业前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歇)业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填写《核准停(歇)业通知书》,下达该业户执行。同时结算清缴税款,缴销未用发票,交回有关证簿。在纳税人停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实地检查,如发现虚假停(歇)业的除按规定补缴应纳税款外,按偷税处理。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规定向纳税人供给发票。定期定额户在领购发票时必须交验已使用过的发票,并按照规定保存。对转借、转让、代开、丢失或不按规定使用、保存发票的应立即停止供给发票并按发票管理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依照有关税收法规从严处理。凡拖欠税款的必须课征滞纳金,凡认定为偷税的必须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或其他有关税收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表证单书,由市地税局统一设计、印制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饮食业、娱乐业从事厨师、面点师、调酒师以及演职人员等,个人所得税的定额征收仍按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和定额标准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62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检查本办法执行情况。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上报市地税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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