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定期定额户应实行计算机征收管理,将纳税资料和下达的定额输入微机,未经定额评定级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定额。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计算机管理可以在一年内逐步推行。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期可分为每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具体核定期限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条 对定额大户或市地税机关认为有必要上报的定期定额征收户,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定额核定通知书》上报市地税局备案,市区内跨区域经营的分店、连锁店以及税务机关中专区管理的纳税人其税收综合负担率饮食业达不到10%以上的;娱乐业达不到15%的或定额明显偏低的,市地税机关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或直接核定定额。
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按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额不停止执行。
(一)税务机关调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相符,由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其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填写《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下达该业户执行。
(二)税务机关调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业户的纳税定额不予调整,并签署意见后,退回申请审批表,业户按原定额执行。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帖簿、进销货登记簿和完整保存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定期定额户应逐步实行专户储蓄,划卡纳税,应按期提前存入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存款。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税款按核定征收的税种分别入库,不得合并为某一税种混合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