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采取按营业的综合征收率或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定额等级,确定定额等方法核定税额。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规定行业的最低征收率核定;营业税按适用税目、税率核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核定。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
(二)典型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饮食业等级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以作为确定附征率或定额标准的主要依据。
(三)定额额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 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
4、按营业额的征收率核定;
5、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
6、按照发票开出额加30%至50%的未开票收入额测算全年营业额核定;
7、按实际调查结果测算经营收入额核定;
8、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经营及收益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四)确定定额。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成立定额评定级,集体审议评定定额。对定额大户即对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下同),评定级必须逐户审议确定定额,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
(五)下达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或印发“定额评定名册”或使用纳税卡向纳税人通报,便于纳税人监督。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季)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答复该业户,该业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