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业娱乐
业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51号 1997年10月6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大连市服务业娱乐业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局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对饮食业大户,跨区域经营业户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重新核定定额,加强管理,加大征收力度,防止税款流失。
大连市服务业娱乐业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服务业、娱乐业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应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服务业、娱乐业的纳税人。
第四条 服务业、娱乐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一)依照征管法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征管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纳税申报不准确的;
(四)个人承包、承租(包括转包转租)经营的或只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盈亏自负县难以实行查帐征收的。
(五)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六)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第五条 按本办法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税种(含费)是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地方税收应按各税种的具体规定征收,不实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