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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济南——香港包机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济南——香港包机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涉[1997]174号 1997年6月28日)


××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济南—香港包机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对济南—香港包机业务是否征税问题,经报请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1997]231号文件批复如下:
  香港中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香港中国国际有限公司以及山东(香港)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与山东省中国国际旅行社、山东省航空旅行社以及山东省旅游公司(以下简称内地公司),合作经营济南至香港旅客包机业务取得的收入,香港公司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8号)的规定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内地公司应按有关规定纳税,并负责督促和催缴香港公司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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