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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使用《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恢复使用《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82号 1997年6月28日)


  近一阶段,接到部分区、县税务局反映,对已停止使用的《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要求继续使用。经对各区、县税务局了解情况之后,经研究,决定恢复此种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只作支付报销凭证,而不能作抵扣凭证。
  二、《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一般开具自产自销的农牧渔业产品。
  三、《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黄打黑框),第二联发票联(防伪水印纸,棕色专用油墨印框,红色荧光油墨印监制章及发票号码,无色荧光油墨印防伪标记),第三联记账联(红打黑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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