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7]329号 1997年6月30日)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为解决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其他经营难以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从而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市局在征求各区、县局意见的基础上,重新调整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征收率表附后),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均按地税局重新核定的营业收入额为个体工商户月经营收入额。
  二、根据所辖区、县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地点、环境、规模、设施、类型、收费标准等实际情况,依照已核定的经营收入,各区、县局可在"征收率表"中各行业内规定的最低至最高征收率中选择趋于管理的征收率进行核定。
  三、根据各区、县的经济状况、消费水平等客观现状,依照"征收率表"最高征收率可再向上浮动1~4个百分点。
  四、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经营的行业,超出"征收率表"中列举行业范围的(详细范围可比照京税五[94]109号文件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征收率表"中相近行业核定,对个别无相近行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调查研究、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征收率方案,报区、县税务机关审批,并报市局备案。
  五、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经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业的,应按其主营行业(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确定),依照"征收率表"确定适用的征收率。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其收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报区、县局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依照"征收率表"确定的征收率计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