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再次招用的,还需提供前次批准招用的外地劳动者合同期满并已离昆的证明。
第十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用人单位的招用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天内作出答复,并签发出具《招用工许可证明书》。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批准,并须为用人单位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获准招用流动就业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可委托应招对象输出地或输入地的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招用,或委托各类就业服务组织招用。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签订劳动合同,应使用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正在与其它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粘贴广告,私招乱雇。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劳动者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外地劳动者的报名费、资料费、押金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市用人单位与外地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须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十日内持流动就业证件和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备案手续。
跨地区零散流动就业的劳动者,需转换职业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用人单位也须按本条上述规定办理转换职业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劳动者,必须向劳动部门缴纳“外地劳务工管理费”。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地劳动者,暂由个人代缴,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核销。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四章 服务
第二十四条 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和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负责承担外地劳动者就业的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