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外来人员就业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必须使用劳动部规定,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证卡。
第八条 用人单位、就业训练机构,不得招用、培训无流动就业证件的劳动者;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不得向无流动就业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各有关部门不得向无流动就业证件的劳动者提供各种就业条件和办理有关投资、务工、经商、办厂的手续。
第九条 持有流动就业证件的劳动者,可凭流动就业证件享受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以及其它社会服务。
第十条 流动就业管理工作纳入劳动执法年检。
第三章 招用与解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就地就近;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凡企业或行业内有富余职工的,一般不准招用外地劳动者。经批准的特殊行业、工种除外。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劳动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产条件;
二、具有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
三、具备向外地劳动者提供食宿、基本生活、卫生等条件。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劳动者,必须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招用。本市用人单位到本市以外地区招用劳动者的,须经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招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办理招用外地劳动者审批手续时,必须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本单位资质的法律性文书(工商营业执照);
二、用人单位情况简介,单位名称、经济性质、地址、联系电话;
三、招工经办人的身份证及用人单位的招工委托书或证明书;
四、跨地区招用劳动者的申请;
五、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生活、福利待遇等条件的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