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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昆明市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昆政发[1997]54号 1997年8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流动就业管理,引导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规范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行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1994]458号《农村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3号令《云南省流动就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进行流动就业活动的所有用人单位、各级各类就业服务组织(机构)和劳动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需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跨地区招用劳动者”是指招收和使用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省、市、县(市)区的劳动者。
  “跨地区流动就业”是指前往常住户口所在省、市、县(市)区以外地区就业。具体为:
  1、外省来昆的;
  2、本省各地、州、市来昆的;
  3、本市四区到七县一市或七县一市到四区的;
  4、本市七县一市之间相互流动的;
  5、到本市以外地区就业的。
  第四条 本市对流动就业实行总量控制、有序流动、严格管理、依法保护的方针。
  第五条 本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流动就业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流动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商、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共同配合做好流动就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流动就业管理

  第六条 《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为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凭证,是流动就业者投资、务工、经商、办厂时办理有关证照的必备证件。
  凡前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以外地区就业的本市劳动者,外出前,必须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达就业地后,凭《身份证》、《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就业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后,方可就业,外省市、本省各地州市来昆就业的劳动者和本市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劳动者,应凭《身份证》、《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就业地县(市)区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后,方可在本市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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