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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加强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板车等车辆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政府加强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板车等车辆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本市城区道路畅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按照取缔无证、规范有证的原则,现就加强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含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板车等车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板车和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在本市江岸、江汉、乔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道路上行驶。
  二、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其他规定,不得将车辆和牌证擅自转让他人。
  无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人员,禁止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三、从事人力三轮车营业运输的,必须分别领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牌证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方准营运。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娱乐场所等主要公共场所门前和繁华街道停放车辆。
  四、自用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时,必须悬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证。禁止从事营运活动。
  五、禁止外来暂住人口利用人力三轮车或两轮、三轮摩托车从事营运活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城区生产、拼装、销售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
  七、本市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区和黄陂、新洲县所在城关镇(街)比照本通告规定执行。辖区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证,不准跨区、县行驶。确因运输蔬菜需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道路通行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八、禁止悬挂外地牌照的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城区道路上行驶。确需通行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九、违反本通告第一、二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武汉市公安交通巡警巡察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人力三轮车和货运机动车管理的通告》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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