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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承包、承租经营业户税收征管的通知

  6、市内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四区所辖的承包、承租经营业户及出包、出租方的税务登记由市局统一办理,然后以《管户通知单》转所在地税务机关纳入征管。
  二、加强对承包、承租经营业户的发票管理,严把发票供应关。
  1、承包、承租经营业户持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有关资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2、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确定为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3、承包、承租经营业户应依法建帐建制,自觉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凡未按期申报的,由征收部门列出清单催报催缴,三次催缴无效后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供应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并转稽查部门查处。
  4、出包、出租方不得向承包、承租经营业户转借、代开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收购票及收据)。凡属代开、转借、虚开发票行为,对双方将依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停供其发票;对属一般纳税人的,还将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金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予以补税。
  5、对出包、出租方的发票领购使用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控制、监督和检查。有自营业务的出包、出租方要设专人保管发票,并限定发票使用的的范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得随意扩大核算使用范围,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控制其发票供应量,一次供应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对出包、出租后无其他自营业务(即柜台、场地、门点等全部出包、出租)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停止供应发票,并收回其发票领购证和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三、加强对承包、承租业户的申报管理,严把纳税申报审核关。
  1、承包、承租业户不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均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和缴税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同时缴清税。
  2、实行核定征税的业户的实际应纳税额超过核定税额幅度30%的,按实际经营金额申报纳税,未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按偷税论处。
  四、加强对承包、承租业户的税款征收,规范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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