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承包、承租
经营业户税收征管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174号 1997年8月18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承包、承租业户的税收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堵塞征管漏洞,维护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和市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经验交流会议”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各种形式的承包、承租经营业户的税务登记管理,严把税务登记关。
1、根据国税发[94]186号文和《
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
八条的规定,工商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其承包者或承租者属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登记管理。
前款所称承包者或承租者是指,承包或承租工商企业的场地、车间、店铺、柜台等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于出租方或发包方,以出租方或发包方的名义从事销售活动,并向出租方或发包方上缴租金或承包费(包括定期定额上缴和出租方、发包方以“先销后进”方式按承租者或者承包者销售额一定比例扣缴等方式)的集体或个人。
2、增值税纳税人将场地、柜台、店铺、车间等出包、出租给他人经营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或签订出包、出租合同、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3、承包、承租经营业户应自签订承包、承租合同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①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
②承包、承租经营合同或协议;
③居民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户口本或暂住证)原件;
④其他必要证件。
4、经主管税务登记机关调查审核后,对领取(临时)营业执照从事承包、承租经营的业户,发给税务登记证;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承租经营的业户,发给注册税务登记证。
5、对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包括承包、承租业和出包、出租方),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