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对本市行政
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京地税法[1997]398号)
为切实落实《
行政处罚法》,针对当前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我办提出了"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将这个意见印发,供执法工作中参考。
附: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7年9月3日
附件:
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综合执法。根据《
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有关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规定和当前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需要,市委、市政府已决定在区、街两级成立城市管理监察组织,统一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城市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目前,经报国务院批准,市政府已在宣武区先行开展试点。在试点阶段,为加强街道工作,其他区可以采取"委托执法"的过渡方式,即由区属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范围、权限和方式,将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街道办事处行使;也可以继续实行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和组织实施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共同参加的"联合执法",但具体实施中,应当实行"联合检查,各执其法",不得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
二、关于当场决定处罚和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对于可以当场决定的行政处罚,要严格执行处罚法关于"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变通。但关于罚、缴分离问题,在国务院有关实行此项制度的具体规定颁布之前,依法决定的处罚,可沿用原来的收缴方式。
三、关于听证的范围。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听证制度,本市有关听证程序的实施办法,对处罚法规定的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对此范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认真执行,目前暂不作变动。但个别基础较好的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部门决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列入听证范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不要擅自对外公布。
四、关于受委托组织负责人决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委托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有权行使委托机关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权;处罚法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由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