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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
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17日)


市属各行政单位、公检法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社字(1997)6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属各行政单位、公检法部门、各区县财政局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工作。
  二、根据财政部有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要求,为加强我市离退休经费管理,规范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范围,从1988年1月1起,对我市、区(县)各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全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有条件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三、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分别由几个部门分管的,在单位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四、各级行政单位对离退休经费要设专人管理,单独建帐,保证离退休经费专款专用。
  五、行政单位应按“零基预算”方法合理编制离退休经费年度预算。
  其内容包括: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
  (一)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根据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实有人数(不包括单位管理的退职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
  (二)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根据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实有人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由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是指经市编制部门批准定编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的老干部活动站、离退休活动中心(站、所)等。其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定额标准核定。
  (四)离退休专项经费。离退休干部活动站、离退休活动中心(站、所)等所需的设备购置、修缮等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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