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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人才服务机构使用统一格式的“北京市人才流动行政、工资介绍信”和“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为存档的流动人员办理转出手续。开具的转档手续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十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于个人携带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对违反转递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发生抽取、更换档案材料的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履历表;
  (二)大中专毕业生统一分配派遣证及见习期转正定级的考核定级材料;
  (三)每年度的考核表;
  (四)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变更材料;
  (五)婚姻状况变更材料;
  (六)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记载材料;
  (七)档案工资变更材料;
  (八)奖惩材料;
  (九)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十)其它按规定应收入人事档案的材料。
  对于收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鉴别,需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二条 人才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防止丢失档案材料,严禁擅自泄露档案内容,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材料的损坏、丢失,责任单位应负责补建损坏、丢失的档案材料,并同时出具补建档案材料的证明,经上级机关审批后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 人才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不符合查阅、借阅条件的,人才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代为查阅后,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人才服务机构不得向任何个人提供查阅、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人才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安全设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管理人员办公室要三室分开;档案要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库房内严禁吸烟,更不能明火进入库房,要保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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