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1997]60号)
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组部、人事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各单位、各部门应对本单位本部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对《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管理的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审批,并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授权均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档案或本人档案。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