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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做好本市郊县粮油零售网点房产划转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做好
本市郊县粮油零售网点房产划转工作的通知
(沪房地公[1997]717号 沪粮供[1997]286号)


各县房地局、房管局、县粮食局(以上均含金山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国办发<1995>47号)文件和“市府专题会议纪要”(1996-19)及市房地局、市粮食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精神,现就本市郊县(含金山区)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划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划转范围
  凡本市郊县粮食系统(包括奉贤县、南汇县、崇明县、松江县、青浦县及金山区)承租的属粮油零售及其配套使用的国有直管公房,其经营管理权自签订划转协议日的次月起划转给各县粮食局。
  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不属划转范围。
  二、划转房产补偿
  原承租国有直管公房作粮油经营或管理办公室(不含跨行业经营)的网点,经营管理权无偿划转。
  跨行业经营的房产划转时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各县自行协商。
  三、划转步骤及方法
  1、粮食部门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由各县粮食局负责登记、造册,各县房地局(房管局)负责核对。其中核对一致的部分按规定办理划转手续,不一致部分由双方协调解决。
  2、划转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的划转和房地产权证登记等有关手续。
  3、自签订划转协议日的次月起,房管部门停收粮食部门租赁的国有直管公房租金,县粮食部门历年来拖欠的房租应在房产划转前一次缴清。
  四、划转后的管理
  房产划转后,粮食部门与其他单位或居民合用一幢房屋的应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的费用,并与房产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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