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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4日)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
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四[1997]23号 1997年8月7日)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沛财税第五分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健全和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征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并从1997年9月1日起实行。
  原市局下发的《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1995)6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征收,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经过规定程序,对本办法所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的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核定应纳税销售额或营业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按月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在内的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建账的初期,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亦可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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