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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大连石油集团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大连石油集团公司
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8]第166号 1997年8月14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及《大连市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的协议》的文件精神,自1998年1月1日起,大连石油集团所属原国有企业由市属企业划转为中央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大连石油集团公司及所属国有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连石油集团公司所属市内企业,因其不具备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以市石油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大连石油集团公司所属市(县)区公司,以市(县)区石油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名单附后)
  二、关于石油集团公司投资的联营企业纳税问题
  由于大连市石油集团公司划转为中央企业,其投资的联营企业所得税,按[1994]财预字第9号《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名单附后)
  三、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从98年第3季度起,大连石油集团公司的纳税人均应到其主管国税局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具体申报办法及申报时间,按主管国税局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资源配置费税前扣除问题
  大连石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98年6月底前上交的资源配置费允许税前扣除。
  各主管国税局在接到通知后,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的交接工作,加强征收管理,避免出现漏户、漏征现象。在管户交接过程中,凡涉及所得税征管问题,应及时反馈到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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