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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暂行规定

  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六条 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由双方约定送法定机构检测、鉴定。双方不能就检测、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受理投诉的消协确定。鉴定部门应出具书面鉴定结论,并对结论负责。检测鉴定费用由鉴定结论的责任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能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证明自己无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投诉受理后,应当在5日内制发《投诉转送函》,将投诉材料(复印件)转送被投诉方,要求被投诉方在5日或指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对超出期限没有答复的,再次催促,直至有结果。被投诉方在期限内,对投诉材料持否定意见的,应予举证。
  第二十八条 对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完毕,检测、鉴定时间可以不计算在内。因案情复杂,不能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的,经过本级消协秘书长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九条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的重大投诉案件,由调解人员拟制《调解协议书》,由本级消协秘书长批准。《调解协议书》应发送双方当事人,报送上一级消协。不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一般投诉,应将调解意见在《投诉登记表》调解处理情况栏内注明。
  第三十条 调解结束后,对调解无效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人提出撤诉的等案件,由调解人员做好记录,并签名盖章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又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结案:
  (一)被投诉人在法定时间或规定的时间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满15日的(自收到答复之日起计算);
  (二)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的,自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满15日的;
  (三)已告知消费者通过其它途径解决争议满15日的。
  第三十二条 消协在调查、调解消费争议时,对双方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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