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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消费者投诉要有书面材料或投诉人签名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五)项的投诉,投诉书中应写明不服解的理由。有《调解协议书》的,应附有复印件。
  第十八条 消费者为二人以上,其投诉前是共同标的的,消协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消费者推选二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负责。但代表放弃或变更投诉请求或者与被投诉人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第十九条 消协自接到投诉人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制作《通知函》告之投诉人:
  (一)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需要补证才能受理的,投诉书退还给投诉人,说明补证事项;
  (三)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将投诉材料退还投诉人,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内容的,应制发《投诉转送函》,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条 消费者的投诉材料,要及时登记。《投诉登记表》按省消协统一格式印制。

第六章 投诉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调查取证时,调解人员通常不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以及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由消协秘书长决定。
  第二十三条 属于省消协(96)11号《关于对重大投诉案件的认定意见》范围的投诉,应附上有关材料,由本级消协秘书长批准,指定调解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当事人举证。
  (二)询问当事人。
  (三)查询、复制与消费争议有关的协议、单据、业务函电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当事人、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消协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需要调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的,应当制发《约请询问通知函》。调查、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认真做好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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