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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暂行规定

第四章 受理分工、协调

  第十条 消费者的投诉由投诉方或者被投诉方所在地消协受理。
  第十一条 省及省辖市消协做好本地域内受理投诉的协调、指导工作;受理本辖区内的重大、典型投诉和下级消协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来的涉及面广、或具有普遍性的疑难问题投诉。
  省及省辖市消协对接到的一般投诉,可转到被投诉方所在地的县(市)级消协处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级消协及其以下消协组织受理下列投诉:
  (一) 直接收到的消费者投诉;
  (二) 上级消协按地域管辖原则转来的投诉;
  (三)外地消协要求协助受理的投诉(协助处理后要及时答复外地消协);
  (四)受理本地消费者的投诉,被投诉方是外地的,应当直接与外地的被投诉方联系处理,或函请被投诉方所在地的消协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 涉及省际之间有争议的投诉,应报请省消协受理;省辖市之间有争议的投诉,不能协调一致时,由省消协协调确定受理单位;县与县之间有争议的投诉,应由其上一级消协协调后确定受理单位。
  第十四条 对其它部门(政府信访部门除外)、单位转来的投诉,凡投诉人没有要求向消协投诉的,消协不直接受理,不直接答复投诉人;但可以在职能范围内配合调查,提供情况。
  第十五条 境外消费者对国内工商企业的投诉,由最先接受投诉的消协受理。需要其他消协协助解决的,由受理单位直接联系。调解、处理结果由受理消协负责答复消费者。
  对境外企业的投诉,由省消协受理。

第五章 受理程序

  第十六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张求偿权东的消费者应是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及其他受害人;
  (二)消费者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或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主张;
  (三)消费者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协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要有明确的被投诉方,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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