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暂行规定
(1997年8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有效地调解消费者和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之间发生的消费争议,切实履行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协)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投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江苏省各级消协及其基层投诉、监督站受理消费者投诉,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消协在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要争取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协助和支持。
第五条 上级消协应加强对下级消协及其基层投诉、监督站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受理原则
第六条 受理消费者投诉,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地域管辖分工受理;
(二)受理投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相结合,以主张者举证为主的处理原则;
(三)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四)调解以事实为依据,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合法、合理、公正为基础;
(五)调解以说服、协商、批评教育为主,促使双方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六)调解实行回避制度;
(七)受理消费者投诉,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
(八)受理投诉应做到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九)受理投诉要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十)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中,对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提请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