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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1、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毁损损失。
  2、责任事故造成的存货、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毁损损失,包括:现金、物资因保管不善而发生的被盗损失。
  3、各种存货的残损、霉变损失。
  4、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依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所造成的坏帐损失。
  5、清查盘存时发现的资产的盘亏、短缺、毁损损失。
  四、财产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1、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计提折旧-保险公司赔款-过失人赔款-残值(变价收入)+清理费用
  2、固定资产盘亏、短缺、被盗损失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计提折旧-保险公司赔款-过失人赔款
  3、存货毁损、报废损失额:存货的人帐价值-保险公司赔款-过失人赔款-残值(变价收入)
  4、盘亏、短缺、被盗的存货损失额=存货的入帐价值-保险公司赔款-过失人赔款
  5、存货的霉变损失额=存货的入帐价值-变价收入
  五、企业财产损失的申请和税务机关的核实程序:
  企业发生了财产损失,应进行认真清查、及时提出申请。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后,一个月内,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财产损失情况,如实填写“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供有关损失的证明材料,基层地方税务所接到企业申请后一个月以内,派出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报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
  六、税务机关审批权限
  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后,应在一个月内予以审批。企业一次财产损失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于15日内报市地税局审批;财产损失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地税局审批。市局或区、县局按各自审批权限将最终审批结果以正式发文通知到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
  七、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时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因自然灾害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必须提供能确认发生灾害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责任事故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必须提供确认发生责任事故的公安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对有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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