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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集体、
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42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完善、规范集、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市局制定了《关于对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对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040号)以及企业财务制度中有关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为了强化征收管理,规范和统一全市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集体、私营企业。集体、私营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均需经过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财产损失,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资产的短缺、毁损、盘亏、被盗等损失(不包括企业发生的合理损耗)。企业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三、企业财产损失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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