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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与工商部门配合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与工商部门配合
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征[1997]17号 1997年7月17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8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精神态度积极、措施具体、要求明确,必须对税务部门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工作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省局要求各级地税部门应主动同工商部门配合,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
  一、要积极主动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逐步建立起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信息交换制度,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到相互支持,共同提高。
  二、按照鲁政发[1997]35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参与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单位资产归属与登记情况不符的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的清理清查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及时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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